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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車金龍 名馳天下――大金龍榮獲“中國馳名商標”

圖/文 中國客車網原創(chuàng)新聞組 龍一斤


  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布新一批中國馳名商標名單,金龍公司"KINGLONG"名列其中,由此成為中國客車行業(yè)里第一家經過嚴格行政審批程序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客車生產企業(yè)。

獲BAAV2006年度客車大獎的K01-3車型

  據了解,被國家認定的馳名商標,不僅要求商標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還必須具有很強的市場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及商標使用時間長、具有相關的商業(yè)價值等特點。大金龍成立于1988年,是行業(yè)內較早具有品牌意識的企業(yè),十分重視企業(yè)識別體系的設計和維護,大金龍分別于1992年和1997兩次更換商標圖形,最終確定選用了更加簡潔、具有國際互通性的"L"型商標,并且增加英文商標--KINGLONG,使品牌要素具有全球互通性。該商標的有三層含義:1、變體"人"字寓含人本、人性之意;2、中心圖案形似龍頭,乃中華民族的圖騰,喻指"龍翔世界";3、字母"L"寓含長久、強大之意。

榮獲出口免驗資格

  金龍客車獲得"馳名商標"稱號還與公司"一貫重視品牌的培育與研究"有著很大的關系。大金龍在創(chuàng)建之初,就在內部就成立專業(yè)的品牌管理和傳播機構,做了大大量的品牌建設工作,尤其在品牌保護方面,除了對與企業(yè)相近和相似商標進行注冊外,還根據實際需要同時在全球130多個國家開展了商標注冊和保護工作。經過近二十年的發(fā)展,大金龍一直保持穩(wěn)健、快速的增長勢頭,隨著市場保有量的穩(wěn)步上升,金龍品牌也逐漸深入人心。

代表民族之聲登陸歐洲

  迄今,金龍客車已經成為我國最受歡迎的客車品牌,在國內旅游、公交和客運業(yè)界享有極好的聲譽,市場占有率居全國第一。憑借著良好的聲譽,金龍客車曾多次成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以及各種國際性會議的指定用車。2004年金龍客車獲得"中國名牌"稱號,汽車行業(yè)首批獲得這一榮譽。2005年,大金龍還代表中國客車首次赴歐洲參加世界客車聯(lián)盟博覽展覽會,受到聯(lián)盟主席和全球客車媒介的高度贊揚,被譽為"中國客車的騎士"。2006年6月16日世界品牌實驗室發(fā)布"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排行榜,"金龍"品牌以62.13億元人民幣的品牌價值位列第88位,在汽車行業(yè)中排名第九位。相比2005年,排名從第108位上升至88位,品牌價值由53.06億元猛增9億元。2006年8月,金龍客車成功獲得中國汽車"出口免驗"資格證書,是國內首批通過國家"出口免驗"的汽車品牌之一,國家質檢總局局長親臨廈門為我司表彰頒證。

大批量出口海外

  繼"中國名牌""出口免驗商品"兩大榮譽加冕之后,又奪得了"中國馳名商標"稱號,對大金龍來說,意義十分重大,它不僅肯定了大金龍在品牌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成就,也為今后的品牌保護和發(fā)展帶來極大便利。

國車金龍

  據了解,獲得馳名商標稱號有兩種途徑,一是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經行政審批程序批準獲得,這是正常的獲取途徑,也是絕大部分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另一種是通過司法途徑獲得,即在商標產生糾紛過程中,通過司法認定的方式獲取馳名商標資格。

大金龍成為兩會接待專車

  據悉, 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對于企業(yè)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最顯著的在于如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保護力度加大。企業(yè)的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在與商標有關的各種法律糾紛中,通?扇鎰俪。競爭對手或者其他企業(yè)在任何商品生產或服務領域的"搭便車"的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這就會更加突出企業(yè)商標的顯著性,使其商標的無形資產大大增值;第二,獲得政府政策支持。目前全國各地各級政府紛紛把所屬地區(qū)的企業(yè)"爭創(chuàng)馳名商標"作為政府品牌戰(zhàn)略的工作重心之一,出臺鼓勵政策重獎那些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yè)。在直接的經濟獎勵之外,還給予這些企業(yè)種種優(yōu)惠政策。第三,名牌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則意味著該企業(yè)的品牌已得到國家權威部門認可,而在消費者心中這才是貨真價實而非自我標榜的"名牌"。

  [知識鏈接]

  ※ 什么是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qū)別作用,又有很強的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相關的商業(yè)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為了防止和減少這種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都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作了行之有效的具體規(guī)定。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2第1款規(guī)定,一個商標如構成對經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是屬于一個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已在該國馳名的商標的偽造、模仿或翻譯,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員國都要按其本國法律允許的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guī)定也適用于主要部分系偽造或模仿另一馳名商標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標。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16條第3款規(guī)定,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6條之2原則上適用于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者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從而使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我國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并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的規(guī)定,保護成員國在我國已注冊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是我國應盡的義務。

  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和《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結合我國的實際做法,在《商標法》本次修改時,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 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

  認定某一商標是否為中國馳名商標,主要標準是該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并為相關公眾熟知。根據《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比如,使用某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屬于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而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lián)系的眾多人員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就?quot;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不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lián)系的眾多人員知曉或者不知曉該商標,并不影響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也就是說,馳名不是指為所有人所認知或者在所有社會公眾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關的消費者中馳名就可以,即不必"廣為人知"。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商標權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標專用權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標。商標不論注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才能把商標的無形財產權轉化為物質財富。對于未注冊商標,只有不斷使用才能體現其商標的存在,才有可能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從而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公眾就無從了解該商標,更談不上馳名了。對于注冊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是其應履行的義務。因此,把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期限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一個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3條第2項的規(guī)定,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論是商品的生產商還是服務的經營者,都把宣傳、推銷自己的產品作為重中之重,宣傳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隨著通信技術、信息網絡技術的發(fā)展,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各種宣傳媒體的宣傳效果越來越明顯,不少公眾對某個品牌(商標)的知曉,來源于生產商或者經營者的各種廣告宣傳。因此,通過了解對一個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就可以比較明確地得知該商標在一定區(qū)域內公眾的知曉程度。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3條第3項的規(guī)定,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如果一個商標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在我國保護過,那么,該商標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這對于認定該商標是否具備馳名商標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一個商標在國外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受過保護,那么該商標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各種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在我國認定馳名商標時同樣有重要的參考作用。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3條第4項的規(guī)定,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本項為一兜底條款,以適應不斷發(fā)展的馳名商標保護的實際需要。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3條第5項的規(guī)定,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qū)域等有關材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guī)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quot;

  ※ 企業(yè)擁有馳名商標的好處有那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一個商標的知名程度直接影響到其商品或服務的經濟效益,出于對企業(yè)、經濟的保護角度考慮,各級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然對馳名商標加大保護力度,同時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護措施,以保證一個馳名商標的市場發(fā)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中的十四條指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具體的講,申請馳名商標對于商標的保護具有如下好處:

  1、對抗惡意搶注;
  2、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標影響;
  3、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
  4、在立案調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注冊;
  6、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問題。

                        --資料來源:中國馳名商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