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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車船稅征管問題

發(fā)布時間:2008年07月01日 00:00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通知,進一步明確車船稅征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據(jù)了解,2007年,《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為加強對基層車船稅征管工作的指導,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對不在車輛登記地購買保險代收代繳車船稅問題、所有權或管理權發(fā)生變更的車船征收車船稅問題、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新購置車輛辦理減免稅手續(xù)問題、微型客車的標準問題及部分車輛計稅依據(jù)的核定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xù),對現(xiàn)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xiàn)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通知要求,對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屬于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機構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權屬證明文件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出具該納稅年度的減免稅證明,以方便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后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

 

    據(jù)了解,目前車船稅對微型客車的認定標準與公安部門的不一致。根據(jù)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fā)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為微型客車。而目前公安部門對微型客車的要求還需滿足車長應小于3.5米的條件。因此,通知此次進一步明確,凡發(fā)動機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征收車船稅。

鏈接:http://cpehywm.cn/policy/2008/0701/article_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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