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車賣給他人后卻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前國家足球隊門將姚健為此墊付了18萬余元的交通事故賠償金。之后,姚健將現(xiàn)任車主和肇事司機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這筆錢。近日,海淀法院判決,肇事司機張先生償付姚健為其墊付的各項賠償款18萬余元。在張先生暫時無力賠償時,車主潘毅承擔墊付責任。
肇事小轎車原是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運動員姚健所有。2000年,姚健把車買給了解放軍八一體工大隊運動員潘毅,但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姚健僅將行駛證交付給潘毅。
2003年7月26日,潘毅把車借給張先生駕駛。該車與一出租汽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雙方車輛受損,出租車內(nèi)乘客比德(化名)死亡,同車乘客受傷,經(jīng)交通隊認定張先生與的哥負事故同等責任。死者比德父母起訴張先生、姚健及萬泉寺出租汽車公司索賠。
2004年11月,一中院判決張先生賠償各項損失17萬余元,案件受理費4995元由姚健承擔。由于當時找不到張先生,于是姚健分兩次先繳付了18萬余元。
由此法院認為,肇事小轎車原為姚健所有,姚健在一中院判決后繳付18萬余元,已承擔對應墊付責任,現(xiàn)向肇事司機張先生追償,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因在潘毅占有控制該車過程中,張先生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潘毅存在對交通工具管理不善的過錯,因此在張先生不能償付姚健的情況下,潘毅應作為實際車主承擔墊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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